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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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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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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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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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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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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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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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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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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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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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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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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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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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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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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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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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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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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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 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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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信息(仅限设立及备案联络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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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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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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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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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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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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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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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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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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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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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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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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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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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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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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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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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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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设由投资人签字。
2、变更、备案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必填项)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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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签字: |
□联络员身份证件(设立或联络员备案时填写)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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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签字: |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设立时填写)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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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签字: |
附表1(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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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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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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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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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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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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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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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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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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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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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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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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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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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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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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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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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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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设立时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选择项 |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说明 |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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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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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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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住所证明(注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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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出示原件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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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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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前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出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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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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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注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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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出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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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一、材料提交要求
1. 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注释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
2. 自有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同意企业使用的文件。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迁往外省市的,还应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