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业务转移模式)
随着营改增体系的完成,国家进一步推进金税系统,使得有些公司靠从外部买发票来抵增值税、抵所得税的做法无法继续施行。客户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要求提供发票,而我们也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
这样的做法,使得以前不在企业里面流转的业务,不得不回到企业中来,越来越多的利润从企业体外回到了企业体内,带来了企业利润的上升。
目前我国对企业利润的征税方式,为按企业利润25%征收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利润作为分红收益,还要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实现100万元利润,上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后,剩余的75万元还需在分红时缴纳15万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的股东而言,从利润到最终的利润分取,一共缴纳40%的税金,占利润的40%。
对于利润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一般而言:
1、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税收洼地,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缴税。
2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高利润以收入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下面根据崇明的税收政策,以业务转移模式模式,解析节税方式和效果:
假设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200万元,利润300万元。现在成立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B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如在A公司缴税 |
如转入B企业缴税 |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
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分红):(300-75)*20%=45万元 |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万元 |
缴税合计:15.56+45=134.56万元 |
缴税合计:30.07万元 |
根据以上测算,B企业的综合税率为:6.01%(30.07/500),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26.91%(134.56/500),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税104.49万元(134.56-30.07),节税率高达77.65%(104.49/134.56)。
备注:行业利润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如技术类、咨询类及服务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