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法律)(44项)
序号 |
名称 |
许 可 依 据 |
许可形式及名称 |
许可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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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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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独资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2005年主席令第42号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通过,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公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
批准文件 |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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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2005年主席令第42号修正公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
批准文件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
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1项,取消了上市公司回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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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 ) |
批准文件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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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2001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通过,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修正公布) |
批准证书 |
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根据《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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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主席令第40号修正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6号令发布) |
批准证书 |
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根据《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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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主席令第41号修正公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国务院批准,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修正公布) |
批准证书 |
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根据《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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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第28号令)《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通过,2006年主席令第58号修正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8号)《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5号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证会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
①广电总局(广播电视) ②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 ③国家银监委(外资金融机构) ④国家版权局(版权组织和权利人) ⑤新闻出版署会新闻办(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出版机构) ⑥中国保监会(保险) ⑦民航总局(外航驻华) ⑧国家广电局会新闻办(境外广电机构) ⑨中国证监会(证券) |
1、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7项,取消国际船舶运输及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代表处审批 2、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79-82项,取消非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处审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取消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1项,取消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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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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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通过,2004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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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 |
1、农业部、林业局(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种子公司) 2、上海市农委(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
1、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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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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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畜禽 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主席令第45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农委 |
1、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2、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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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通过,2002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7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1、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申请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许可证,否则,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饲料(不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1项,管理层级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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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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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养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2、动物饲养包括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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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物 诊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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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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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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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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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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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主席令第72号)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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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
上海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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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主席令第9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57号 ) |
食品生产许可 |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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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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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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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初审) |
1、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须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 2、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的规定,取消外国烟草制品零售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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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跨省经营)或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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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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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根据2001年主席令第45号修正公布)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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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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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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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通过,2002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通过,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修正公布)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1、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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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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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第449号令)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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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2004年主席令第60号)《农业机械维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区县农业管理部门 |
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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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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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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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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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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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商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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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2号) |
经营资格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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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主席令第70号通过,2004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公布)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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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2、企业应是法人企业; 3、注册资本须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从事文物拍卖的,应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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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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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主席令第56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民用航空总局第133号令)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民航总局 |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2、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3、设立国际机场,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4、民用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及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105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调整为民航地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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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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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生产或维修许可证书 |
民航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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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主席令第5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交通部令第4号) |
《经营许可证》 |
1、交通部 2、县级以上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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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年主席令第12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邮政局 |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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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 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年主席令第12号)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级或国务院邮政管理机构 |
1、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2、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市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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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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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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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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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主席令第13号修正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通过,2006年主席令第58号修正公布) 《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3号)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3年2号令)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 |
批准文件及 《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监管局 |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参照执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从事经营外汇业务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98、100项,取消了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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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货币 经纪 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通过,2006年主席令第58号修正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主席令第12号)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号令) |
《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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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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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主席令第1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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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 |
中国人民银行 |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3、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4、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5、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1)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2)变更主要出资人;(3)合并或分立;(4)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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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证券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5年主席令第43号修正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主席令第71号) |
批准文件及 《许可证》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监管局 |
1、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千万元,其名称须标明经纪字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5项,取消了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审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81、82、83、84、85项,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变更章程重要条款、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调整为证监会派出机构;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87项,基金代销资格核准调整为证监会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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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9年主席令第11号修正公布)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监管局 |
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注册地、营业场所、公司分立或合并、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事项的,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99项,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调整为保监会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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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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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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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主席令第13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2005年第24号令)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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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通过,1999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公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5年第27号令) |
《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
区、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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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主席令第9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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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
国家发改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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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主席令第18号)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信息产业部 |
1、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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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主席令第35号修正公布) 《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005年第127号令) |
批准文件 |
上海海关 |
1、报关企业应当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2、外省市报关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上海海关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3、本市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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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中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5号) 《劳动合同法》(2012年届主席令第73号修订通过) |
职业中介许可证 |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1、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先办理许可证变更,后凭新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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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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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劳务派遣 |
省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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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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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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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危险废物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主席令第58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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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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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通过,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公布)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函[1992]13号林业部发)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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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重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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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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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植物)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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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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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养老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2年主席令第72号) |
养老机构许可证 |
上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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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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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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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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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文物 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公布))《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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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营业性射击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主席令第72号) |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
上海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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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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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国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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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法规)(60项)
序号 |
名 称 |
许 可 依 据 |
许可形式及名称 |
许 可 机 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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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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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第7号令发布,根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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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体企业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2000年第96号令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47项,取消了乡村集体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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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1992年第10号令)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78号)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36号) |
批准证书 |
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商务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银监委 保监会 |
1、商务部审批: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批:海洋石油工程承包;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陆上石油工程承包 4、银监委审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5、保监会审批: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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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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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区木材经营(含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
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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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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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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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盐业 生产经营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5号令) |
批准文件(制盐企业) |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初审) |
1、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2、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3、食盐属食品范畴,从事食盐零售的,应当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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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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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碘盐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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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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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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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棉花加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通过,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正公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6年第49号令) |
资格证书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2、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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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
批准文件 |
羊绒主产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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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
《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1、印刷业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2、根据国务院[2002]24号文,决定取消原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84项,取消了专门从事名片印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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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药 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通过,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生产) |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 |
农药经营实行指定经营,归属于化学危险品,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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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经营 |
市供销社或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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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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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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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上海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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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级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2、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审批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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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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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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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 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储存)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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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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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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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9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生产) |
国家发改委 |
1、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由国家发改委指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由国务院发改委批准; 3、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的,由国务院审查批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后,商务部颁发进出口许可证; 4、生产企业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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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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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
《生产许可证》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①1-苯基-2-丙酮 ②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③胡椒醛④黄樟素⑤黄樟油⑥异黄樟素⑦N-乙酰邻氨基苯酸⑧邻氨基苯甲酸⑨麦角酸⑩麦角胺⑾麦角新碱⑿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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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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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2010年第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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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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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2、从事生产的,在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3、从事经营的,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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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 |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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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用核安全设备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3号令) |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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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206号) |
批准文件 |
卫生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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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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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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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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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76号)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凡企业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中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等13个产品的,审批部门不再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定为具体品名。 4、隐形眼镜(学名“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批发业务纳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放范围,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核定为: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限”或“含”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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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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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机动车维修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
《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 |
从事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的,纳入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申请人应当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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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第6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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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指定销售) |
信息产业部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单位申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17项,取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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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维修) |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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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商用密码 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73号) |
批准文件(指定生产) |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
1、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70项,取消了商用密码产品维修指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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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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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报废汽车 回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
《资格认定书》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出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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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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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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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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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燃气经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1、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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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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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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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膜经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年国务院国发6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1990农(农)字第11号) |
指定经营 |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国资委农资指定经营(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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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
《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 |
县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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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直 销 |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5年令第443号)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 |
1、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申请人持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获得批准后,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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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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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 |
1、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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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2003年第1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部 |
1、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1项,取消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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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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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管理)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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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
许可文件 |
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处 |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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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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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旅馆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国务院发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
区、县公安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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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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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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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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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 |
《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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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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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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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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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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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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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信息产业部或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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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
《上海市网络文化准营证》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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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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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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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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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7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
许可证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 |
1、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116、117、118、119项,取消了变更公司形式、部分增减资、股东变更、分支场所及负责人变更;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88、89、90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为证监会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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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融资性担保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令〔2010〕3号) |
批准文件 《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金融办 |
1、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业务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章程,或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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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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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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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国务院令第76号) |
批准文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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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
许可证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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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资产评估机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2011年令第64号)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财政局 |
1、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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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认证机构 |
《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 |
批准文件 |
国家认监委 |
1、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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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 (1996年通过,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修正公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 |
1、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可以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范围表述为: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3、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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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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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2009年第111号令)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保安服务包括:(1)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3)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第(2)项、第(3)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2、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 3、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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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外劳务合作(7263)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商务主管部门 |
1、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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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个人征信 |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2国务院令第631号) |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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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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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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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公共场所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 |
1、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足浴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从事足浴经营的,应当持上海市公共场所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根据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31号)和《关于暂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公共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68号)文件精神,保健按摩、网吧、健身等场所暂不列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范围。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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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拆船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8年发布)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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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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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殡葬设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版) (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
批准文件 |
上海市民政局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对殡仪馆设立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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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年第6号令)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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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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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公安部2005年第85号令)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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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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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营利性医疗 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令通过,2002年第119号令修正公布)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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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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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
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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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出版业 |
《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通过,2004年第23号令修正公布)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第32号令)《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第31号令) |
《出版许可证》 |
新闻出版署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3、属于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3、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26项,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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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连锁经营、总发行、批发、零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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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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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新闻出版总署 |
1、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2、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3、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4、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5、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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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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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经营许可证》 |
新闻出版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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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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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批准件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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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电视剧制作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公布))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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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
《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事业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64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下放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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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电影摄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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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省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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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县级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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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国务院国发(1987)24号)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文广影视管理部门 |
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2、棋牌纳入娱乐经营许可证发放范围。从事棋牌经营的,应当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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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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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公布)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县级以上文广影视管理部门 |
1、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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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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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国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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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28项)
序号 |
名 称 |
许 可 依 据 |
许可形式及名称 |
许可机关 |
备 注 |
一、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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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建广电集团和电影集团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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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 |
﹡涉密行政审批,仅供内部掌握执行。 |
2 |
组建报业、出版、发行、期刊及大型新闻集团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3号) |
|
新闻出版总署 |
﹡涉密行政审批,仅供内部掌握执行。 |
二、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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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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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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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弩的制造、销售、经营、使用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公治[1999]1646号) |
批准文件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使用是指营业性射击场所开设弩射项目。 |
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1951年发布) |
许可证 |
区、县公安管理部门 |
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先经公安许可后,再办理其他手续。 |
5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2005年第29号令) |
审查意见 |
上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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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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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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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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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 |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商务部或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2、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决定。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由地市级(设区的市) 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属危险化学品范畴,还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
7 |
原油销售、仓储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 |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商务部 |
1、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2、属危险化学品范畴,还须还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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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家工商总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
批准文件 |
铁道部 |
|
9 |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
许可文件 |
交通部 省级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 |
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
10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2011年第51号令)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1、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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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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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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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典当业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
1、名称中含有“典当”字样;注册资本最低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每个分支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3、设立典当行,应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至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 4、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经商务部批准,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公安、工商办理变更手续。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28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区、县公安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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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协字(2000)56号) |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
财政部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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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财企[2008]81号) |
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
财政部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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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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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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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 |
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保监会 |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减少审批部门第6项,取消证监会审批。 |
1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 |
《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保监会 |
1、重大事项:1.变更公司章程;2.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3.调整业务范围;4.撤销分支机构;5.变更营业场所;6.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减少审批部门第7项,取消证监会审批。 |
17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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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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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3号令) |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
保监会 |
1、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应含“保险公估”字样; 2、组织形式可分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实收货币,其他不得低于50万元实收货币;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保监会审查。 |
19 |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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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保监会 |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3、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97项,解散退出审批调整为派出保监会 派出机构。 |
20 |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6号令)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1、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名称应当含“保险经纪”字样;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保监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98项,解散退出审批调整为派出保监会 派出机构。 |
21 |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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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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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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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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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4号令) |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
23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第412号令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外综(1999)44号) 《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第6号令)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1、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4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2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国务院第412号令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59号令)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换领《许可证》,并凭新的《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9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25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1号令)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2、应具有法人资格。 |
26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第29项,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
27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
国务院第412号令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2011年令第6号) |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1、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批销、零售、拍卖等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 2、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符合《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
十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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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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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
国务院第412号令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1994年)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16号令) |
批准文件 |
国家林业局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91项,取消了合并审批 |
十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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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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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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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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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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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国际组织 |
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地方性法规)(1项)
序号 |
名称 |
许 可 依 据 |
许可形式及名称 |
许 可 机 关 |
许可规范用语 |
备 注 |
1 |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批准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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